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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柯民初字第32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宋长俊与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俊,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民初字第3277号原告:宋长俊。被告: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永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长俊诉被告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长俊撤回对被告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原告预交2402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琼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