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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岩刑执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秦天兵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天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1549号罪犯秦天兵,男,199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天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共同赔偿被害人人民币772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12月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秦天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天兵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二年十二月至二0一四年六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五点二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秦天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天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二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