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执恢字第81-8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深圳庐山置业有限公司、鸿坚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利德莱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83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恢字第81-8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南东路5008号农行大厦16楼,组织机构代码G34777439。负责人朱正罡。被执行人深圳庐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66号庐山大厦B座24楼,组织机构代码618884653。法定代表人潘富甲。被执行人鸿坚实业(深圳)有限公司[(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某号、某某号案件被执行人],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66号庐山大厦B座17G,组织机构代码618832583。法定代表人韩建海。被执行人深圳市利德莱投资有限公司[(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某号案件被执行人],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庐山大厦B座22层H房,组织机构代码279439570。法定代表人张富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庐山置业有限公司、鸿坚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利德莱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八案,本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54、155、575、576、577、578、574、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0)深中法执恢字第某号至某某号,因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抵押物可以处分为由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430000000余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庐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某处的商场和房产。经查,上述2层商场的首位查封单位为本院,案号为(2011)深中法执字第某号,其余房产的首位查封单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查封案号为(2009)深福法执字第某号。由于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对前述房产享有抵押权,故本院于2014年4月2日依法作出(2014)深中法执恢字第某号至某某号函,函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能否由本院处分前述涉案房产。2014年4月10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9)深福法执字第某号公函,同意本院处置前述其首位查封的房产。2014年4月24日,本院(2011)深中法执字第某号案件申请执行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明确表示由于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对涉案前述2层商场享有抵押权,其同意由本院在本案中依法处分该房产。2014年5月13日,本院依法摇珠选定并委托深圳市正中联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前述房产的现值进行评估。现该公司已作出正中联行(深)房字(2014)第某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结果为:深圳市某处G(-1)层商场01、02的价值分别为人民币36,685,054元、6,518,189元;深圳市某处1层商场1至13的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5,812,244元、3,447,396元、10,416,240元、4,493,610元、3,372,120元、5,715,774元、5,959,656元、37,607,706元、12,090,366元、16,544,196元、20,134,188元、3,958,110元、1,515,312元;深圳市某处2层至5层商场的价值分别为人民币95,964,367元、66,906,020元、65,120,154元、67,098,346元。2014年6月10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评估结果通知书。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拍卖上房产以清偿债务。次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庐山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评估结果通知书。至今,双方均未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2014年7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整体拍卖抵押物申请书》,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庐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前述房产进行整体拍卖。2014年8月4日,本院依法作出拍卖通知书,通知各方当事人本院拟于8月22日整体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庐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前述房产,拍卖保留价479,359,048元。2014年8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庐山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前述拍卖通知书。被执行人深圳庐山置业有限公司未对本院整体拍卖其名下前述房产提出异议。2014年8月22日,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对被执行人深圳庐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前述房产进行了整体拍卖。竞买人珠海市平联商贸有限公司以人民币479,359,048元竞得。现拍卖款已支付至本院执行款账户。该款项扣除评估费156576元(申请执行人已垫付)、执行费546602.48元,剩余款项478655878.52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2014年9月15日,本院依法作出(2014)深中法执恢字第某号至某某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深圳庐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前述房产强制过户给买受人珠海市平联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称案件抵押物拍卖完毕,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涉案抵押物处分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债权未能完全得到清偿,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次执行费546602.48元已从拍卖款中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八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激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尚 彦 卿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振鹏(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