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3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宇博贸易有限公司与方立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宇博贸易有限公司,方立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3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宇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房创业。委托代理人熊艳丽,该司行政人事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立芬,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桃源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谷丰民代理审判员 康玉衡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俊鹏郑翠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