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鹤法执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余润柳、黄国洪征收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余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鹤法执字第986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余某,汉族,住址:鹤山市。被执行人黄某,汉族,住址:鹤山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余某、黄某计划生育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社会抚养费99711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1396元,但被执行人无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遂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鹤法执字第98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洽胜代理审判员 李日明代理审判员 吕永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明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