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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临商初字第025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与丹阳市道亮车灯塑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临商初字第0254号原告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文龙。委托代理人祝梅红、高芝平。被告丹阳市道亮车灯塑件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丹阳市道亮车灯塑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20元(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计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包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