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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冷法执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坚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坚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冷法执字第131-1号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冷水江市广场西路七号。法定代表人彭永庚,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坚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坚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刘坚长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冷民二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晏亦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余曼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它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