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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开民初字第0186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陈群兵与房兆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群兵,房兆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开民初字第01864号原告陈群兵。被告房兆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群兵诉被告房兆祥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群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群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倪文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