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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执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夏雪与翟静、惠海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雪,翟静,惠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1230号申请执行人:夏雪。被执行人:翟静。被执行人:惠海勇。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2)港商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夏雪与被执行人翟静、惠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港商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来本院依法提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同意撤回申请本案以执行完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夏雪的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程巨勇执行员  李 玲执行员  庄会彬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