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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赤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胜利等三人与张志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利,张志强,张海燕,张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赤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张胜利,男,195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略。申请执行人张志强,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略。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女,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略。申请执行人张海燕,女,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略。被执行人张志文,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张胜利、张志强、张海燕申请执行张志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志文在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衣家营子村享有2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每年土地转包收益抵偿部分执行款。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赤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飞审 判 员  郭明月代理审判员  郑志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乐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