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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花法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县支行与孙涛、曾永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县支行,孙涛,曾永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花法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县支行。被执行人孙涛。被执行人曾永洪。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县支行申请执行与孙涛、曾永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本院(2013)花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穷尽调查措施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院(2013)花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花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县支行在被执行人孙涛、曾永洪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 果审 判 员  欧治超代理审判员  罗诗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林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2)裁定终结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