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07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岩与石伟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岩,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07218号申请执行人王岩,男。被执行人石伟,男。申请执行人王岩申请执行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26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石伟应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依法受理。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本案执行中石伟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263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巍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周光庆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