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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延边银球物业有限公司与周瑞明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次终结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吉银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晏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1316号申请执行人延吉银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公园街公园路128号,组织机构代码:77872844-9。法定代表人,陈志远,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有铭,系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张晏榕,男,1980年8月12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梨花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吉市银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晏榕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延吉市银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晏榕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延吉市银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忠显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署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