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西法金民督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与林春龙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02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林春龙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揭西法金民督字第106号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地址:揭西县河婆镇新河路6号。负责人温永松,男,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林春龙,男,汉族,1984年4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林春龙给付尚欠的电话(18934****XX)通信费及滞纳金,并提供了话费明细清单。本院受理后,因无法向被申请人林春龙送达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揭西法金民督字第106号的督促程序。审判员 郭珊燕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冬松附:相关司法解释、法律条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17、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