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行非审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汪珍、叶满霞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汪珍,叶满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行非审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环城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徐术林,主任。被执行人:汪珍,男。被执行人:叶满霞,女。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汪珍、叶满霞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东计生征决(2014)022419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58300元。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东计生征决(2014)022419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东计生征决(2014)022419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阮文生审 判 员 陈富贵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段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