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刑执字第34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江苏减刑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刑执字第3474号罪犯江苏,男,31岁,汉族,江苏省连云港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41983********,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2011)连刑初字第00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28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12月2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4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江苏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车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江苏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江苏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代理审判员 徐海宁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