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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郭艳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艳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岚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艳伟,女,1995年5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西省岚县上明乡上阳寨村人。2014年7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岚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艳伟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慧平、穆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艳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艳伟于2014年7月1日13时许,在岚县县城桥北街淘宝商城三楼内盗窃一部步步高直板白色手机、一件黑白相间女式短袖以及一个黑色女式挎包。经岚县价格事务所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2279.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郭艳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马某、高某陈述,岚县价格事务所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物品照片,岚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郭艳伟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艳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郭艳伟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单处罚金,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艳伟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文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淑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