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莲执民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徐晓炜与魏春伟、王小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莲执民字第1042号申请执行人徐晓炜与被执行人魏春伟、王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的(2013)丽莲商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晓炜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2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92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财产他案在拍卖处理,等待参与分配,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丽莲执民字第10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杜建伟执行员 朱为民执行员 於建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慧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