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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莲执民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徐晓炜与魏春伟、王小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莲执民字第1042号申请执行人徐晓炜与被执行人魏春伟、王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的(2013)丽莲商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晓炜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2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92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财产他案在拍卖处理,等待参与分配,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丽莲执民字第10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杜建伟执行员  朱为民执行员  於建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慧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