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商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斯巴特电力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斯巴特电力驱动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商初字第166-1号原告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驻地。法定代表人蒋振旺,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斯巴特电力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李宗平。原告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斯巴特电力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山东斯巴特电力驱动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证号为ZL2012101081XX.0的专利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山东斯巴特电力驱动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证号为ZL2012101081XX.0的专利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 娟审 判 员 杨卫国代理审判员 严子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庄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