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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胡庆学与东莞台升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庆学,东莞台升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15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庆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固始县。通信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台升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郭山辉,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胡庆学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台升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升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庆学申请再审称:从我的离职申请表可以看出,台升公司是在我工伤复发、病情并未痊愈、未经工伤鉴定情况下解雇我的,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予撤销。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的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应由用人位按工伤前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论劳动关系是否解除。请求撤销原判,改判:1、恢复胡庆学与台升公司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2、台升公司支付胡庆学2008年10月11日至2009年1月31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5880.35元、2010年5月9日至2010年6月1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618.5元、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9月31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946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胡庆学与台升公司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及补偿问题于2012年12月13日签订了协议,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于2012年12月13日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胡庆学主张双方2012年12月13日签订的协议是被迫签订,但未能举证证明。胡庆学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了解协议的内容以及与台升公司签订协议的法律后果。双方于2012年12月13日签订的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台升公司已按照协议向胡庆学支付相关款项,胡庆学在协议中保证领款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台升公司提出任何要求。因此,对于胡庆学请求台升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及25%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一、二审院不予支持,符合《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关于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规定,于法有据。双方在协议中确认胡庆学于2012年8月27日离职,故对于胡庆学请求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一、二审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胡庆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庆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奕冰代理审判员  黄立嵘代理审判员  秦 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郝银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