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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陶连生犯滥伐林木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连生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乐刑初字第280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连生,男,195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住乐平市。1998年1月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月13日被逮捕,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4)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连生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连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07年7月,被告人陶连生伙同熊军武、徐五崽、石其全买下礼林镇陈家埠村杨家坞山场林木。2007年7月23日,陶连生等人办理了蓄积28.4立方米(杉木)、26立方米(松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7月底至案发,陶连生等人雇请民工砍伐杨家坞山场林木,经鉴定,该山场共滥伐林木蓄积132.9立方米。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应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陶连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滥伐林木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被告人陶连生伙同熊军武、徐五崽、石其全(均已被判刑)为赚钱判山砍树,以14.5万元的价格,将礼林镇陈家埠村杨家坞山场林木买下。2007年7月23日,陶连生等人经乐平市林业局批准办理了蓄积28.4立方米(杉木)、26立方米(松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7月底至案发,陶连生等人雇请民工砍伐杨家坞山场林木,经乐平市林业局调查设计队鉴定,该山场共滥伐林木蓄积132.9立方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应予确认:1、证人洪某某的证言(系礼林镇陈家埠村村长),证实2007年7月,陶连生等人以14.5万元的价格,将礼林镇陈家埠村杨家坞山场林木买下,双方约定由买方办理砍伐证,听说办了证的。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受姓陶、姓石的等四人雇请为砍伐的山场守夜。3、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砍伐现场的情况及滥伐林木的数额,其中杉木砍伐了161.3立方米。4、林木采伐许可证,证实被告人等人办理了28.4立方米(杉木)的采伐许可,滥伐杉木132.9立方米。5、罚没现金收据,证实陶连生退缴赃款6000元的事实。6、户籍证明,证实陶连生的身份情况。7、同案人石其全、徐五崽、熊军武的供述,供述于2007年7月陶连生、石其全、徐五崽、熊军武四人买下山场林木。并办理了28.4立方米(杉木)、26立方米(松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来雇请民工砍伐了100多方林木。8、被告人陶连生的供述,证实2007年7月他和徐五崽、熊军武、石其全四人以14.5万元的价格,将礼林镇陈家埠村杨家坞山场林木买下。陶连生负责办理了28.4立方米(杉木)、26立方米(松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7月底他们雇请民工砍伐了100多方林木。本院认为,被告人陶连生伙同他人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连生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陶连生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和积极退缴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视被告人陶连生的具体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连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陶连生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锦红审 判 员  刘海鹏人民陪审员  蔡为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薛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