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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嵊三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树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树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三民初字第211号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兴旺街茶叶城5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操文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建波,系公司员工。被告:周树森。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树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司法援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宓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