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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5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刘芹与尹旭升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芹,尹旭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5028号原告刘芹,女,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尹旭升,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芹与被告尹旭升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2450元,退费2450元。代理审判员  白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