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5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刘芹与尹旭升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芹,尹旭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5028号原告刘芹,女,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尹旭升,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芹与被告尹旭升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2450元,退费2450元。代理审判员 白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