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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某某屠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某某华闻屠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徐某某,男。被告某某华闻屠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某某屠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4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权,其申请不侵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长 郭 磊审判员 潘军华审判员 冉同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