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牛晓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牛晓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0727号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54931-2.法定代表人:梁兵,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敬静,公司员工。被告:牛晓青,女,1983年2月出生,汉族,住滁州市。本本院在审理原告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牛晓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以需要收集证据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XX信人民陪审员 张本文人民陪审员 戴金权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崔孝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