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市法少民终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荀汉杰与张熠隆健康权一案二审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荀汉杰,张熠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遵市法少民终字第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荀汉杰。法定代理人荀利国。法定代理人何吉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熠隆。法定代理人张泽亮。法定代理人杨凤琴。上诉人荀汉杰为与被上诉人张熠隆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道真县人民法院(2014)道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15日晚10时许,荀汉杰与张熠隆在一起玩耍的过程中,张熠隆持小木棒将荀汉杰右眼致伤,造成荀汉杰五级伤残。2002年11月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十四医院眼科中心出具证明,建议荀汉杰在16岁以后更换眼片。2002年12月25日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02)道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对荀汉杰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偿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作出了判决,明确荀汉杰更换义眼片的医疗费因未实际产生,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荀汉杰于2013年7月2日、8月15日两次到重庆周沁科技有限公司更换义眼片,花去义眼片安装费2800元。2014年2月24日,荀汉杰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熠隆赔偿后续医疗费41,582.70元。另查明,荀汉杰现年17岁,根据重庆周沁科技有限公司对义眼片更换说明,除2013年更换一次外,还需更换11次,每次更换义眼片的费用是2800元,11次共计需费用30,800元。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在玩耍过程中,被告持木棒将原告右眼致伤,其伤害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其植入义眼片所需的费用33,600元,予以支持。张熠隆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应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交通费的认定,原告为植入义眼在其监护人的陪同下两次到重庆,每人按普通客车票价往返123元计算,交通费认定为492元。关于生活费、住宿费的认定,原告主张的生活费240元、住宿费168元,符合实际情况,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后续更换义眼片按物价上涨因素产生的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因无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原告监护人未充分尽到监护职责,致使损害结果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酌情认定由原告监护人承担20%的责任、被告监护人承担80%的责任为宜,原告的损失共计为33,600元+492元+240元+168元=34,500元,被告监护人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34,500×80%=27,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张熠隆的监护人张泽亮、杨凤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荀汉杰义眼安装费、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276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50元,合计人民币550元,由原告监护人负担110元,被告监护人负担440元。宣判后,荀汉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判决未支持上诉人到重庆更换眼片的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5464.80元有误;2、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诉讼费用。被上诉人张熠隆未作书面答辩。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应否支持荀汉杰后续11次更换义眼所需的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用;(二)是否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对于第一项争议焦点,因该项费用尚未实际产生,且上诉人并不能证明后续11次更换义眼所需的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必定产生的数额是多少,对上诉人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对于第二项争议焦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关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的规定,原判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决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荀汉杰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 雨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代理审判员 罗小龙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贤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