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刑执字360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黄金凤减刑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金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刑执字3604号罪犯黄金凤,男,65岁,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7日作出(1997)扬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金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4月12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3月26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07年1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2010年3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0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4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黄金凤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老弱劳动,努力完��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病犯(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结肠癌术后)、老年犯,可以适当放宽幅度。但该犯被判处民事赔偿二万元未履行,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黄金凤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金凤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该犯系病犯,可以适当放宽幅度。鉴于该犯没有履行财产类判决,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金凤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代理审判员 徐海宁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