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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庆执字第9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与杨继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杨继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庆执字第950-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被执行人:杨继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顺庆民初字第238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申请执行杨继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继民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镇泰路8号5幢2单元2层2号(产权证号:001084**)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