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庆执字第9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与杨继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杨继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庆执字第950-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被执行人:杨继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顺庆民初字第238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申请执行杨继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继民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镇泰路8号5幢2单元2层2号(产权证号:001084**)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