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执字第15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福群、赵风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福群,赵风英,白文强,刘风华,白文刚,白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1557-1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理事长被执行人白福群,居民。被执行人赵风英,居民。被执行人白文强。被执行人刘风华,居民。被执行人白文刚,居民。被执行人白福强,居民。本院作出的(2013)聊东商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白福群、赵风英、白文强、刘风华、白文刚、白福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福群、赵风英、白文强、刘风华、白文刚、白福强在银行存款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刘龙启审判员 耿 利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本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