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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山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山民初字第813号原告:王某。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9月18日以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要求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谢韬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倩菲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