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丛贵军与王德祥、王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贵军,王德祥,王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丛贵军。委托代理人赵英,女,系吉林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祥。被告王军。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黄娜,系东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丛贵军与被告王德祥、王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丛贵军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贵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尹宝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书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