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秦平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秦平民初字第194号原告闫某某,女,1980年4月12日生,汉族。被告万某某,男,1980年3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志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庞彦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