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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行初字第0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尚庆风与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开分局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庆风,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开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南行初字第0054号原告尚庆风,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开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青年路245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赵维生,局长。委托代理人齐毅,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开分局八里台工商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赵谊,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开分局法制科干部。原告尚庆风要求被告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开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庆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伍 微审 判 员  杜维忠人民陪审员  张崇仁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时振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