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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锦江民初字第3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邬大容与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大容,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初字第3229号原告邬大容,女,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邬如金,男,195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与原告系父女关系。委托代理人徐磊,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庭君,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王重阳,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静,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练树章,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系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邬大容诉被告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邬大容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邬大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大容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黄鸿彬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