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中民终字第106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郭生旺与李景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生旺,李景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106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生旺,男,1954年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杜宗义,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景田,男,1982年4月7日出生。上诉人郭生旺因与被上诉人李景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4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生旺于2014年9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郭生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生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郭生旺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郭生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代理审判员 赵 霞代理审判员 程 磊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超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