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三中民终字第106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郭生旺与李景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生旺,李景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106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生旺,男,1954年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杜宗义,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景田,男,1982年4月7日出生。上诉人郭生旺因与被上诉人李景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4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生旺于2014年9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郭生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生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郭生旺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郭生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代理审判员  赵 霞代理审判员  程 磊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超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