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敖民初字第44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海波与樊文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波,樊文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敖民初字第4439号原告张海波,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满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樊文重,男,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波诉被告樊文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波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利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