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镇刑执字第344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任贵永减刑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贵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镇刑执字第3447号罪犯任贵永,男,24岁,汉族,山东省苍山县人,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8日作出(2008)苏中少字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贵永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1月18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苏刑执字第053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2年12月27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4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任贵永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裁剪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该犯罚金六千元未履行,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任贵永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任贵永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但鉴于该犯没有履行财产类判决,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贵永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3月1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代理审判员 徐海宁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