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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民初字第48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东XX与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XX,刘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4861号原告东XX,女。被告刘XX,男。原告东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东XX于2014年9月17日到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XX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东XX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XX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东 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相法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