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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40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王武政与黄家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武政,黄家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4070号原告王武政,男,195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家泉,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武政与被告黄家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武政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王武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武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黄剑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