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城民初字第3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石爱松与青岛久红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爱松,青岛久红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3781号原告石爱松。委托代理人李瑞庆,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国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久红纺织品有限公司。原告石爱松与被告青岛久红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爱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丕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 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