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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长春市南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旭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南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旭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775号原告长春市南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赵春玲,经理。被告张旭东,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南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旭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以被告主动履行了给付物业物费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南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原告长春市南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 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