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涟执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陈海洋申请执行姜海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洋,姜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1501号申请执行人陈海洋。被执行人姜海军。申请执行人陈海洋与被执行人姜海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涟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姜海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海洋工资款15800元,因被执行人姜海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海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姜海军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姜海军妻子嵇春芹名下有银行存款8000元,已被依法扣划至本院并拨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海洋。未发现被执行人姜海军有其他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屋等财产及工商登记信息。现已执行到位8000元,尚有本金7800元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陈海洋,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姜海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海洋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姜海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涟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 嵇 海 峰执行员 : 梁 先 明执行员 :孙刚二0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 孔 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