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093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和益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瑞皓欧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和益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瑞皓欧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09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和益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天竺中街3号。法定代表人李乃钧,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瑞皓欧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登莱胡同26号。法定代表人穆雨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峰,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北京和益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瑞皓欧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2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和益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和益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和益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8275.69元,由北京和益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8275.69元,减半收取9137.85元,由北京和益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欣审判员 钱丽红审判员 种仁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艺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