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尤书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书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118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近湖镇。被执行人尤书江,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尤书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的(2012)建商初字第02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建商初字第0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熊 进审判员 殷中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长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