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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一终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终字第6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河北联合大学教师。委托代理人:马冀津,北京建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河北联合大学教师。委托代理人张宝珍,退休职工。上诉人刘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200元,退还上诉人刘某。审判长  刘江静审判员  冷 玉审判员  刘群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