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沛民初字第03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孔晨与孟宪伟、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晨,孟宪伟,徐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沛民初字第0355号原告孔晨,居民。被告孟宪伟,居民。被告徐伟,1978年4月16日,居民。原告孔晨诉被告孟宪伟、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宪伟、徐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晨诉称,被告孟宪伟以做生意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被告徐伟与孟宪伟系夫妻关系,应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3000元。被告孟宪伟、徐伟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孟宪伟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13000元,在借款时分别出具借条,四份借条内容分别为:1、“借条今借孔晨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整)借款人:孟宪伟2012.12.10号。”2、“借据今借到孔晨现金人民币贰万元,(大写20000整),并承诺于2013年9月6日前壹次还清。(注:此借据在借款人还清全部欠款后,方可销毁)。借款人:孟宪伟借款日期2013年8月6日。3、“借条今借孔晨现金(叁万元整)(30000)壹万元整(10000)孟宪伟2013.8.16.”4、“借条今借孔晨现金叁万叁仟元整(33000)借款人:孟宪伟2013.9.11。”借款后,被告孟宪伟均未偿还。被告孟宪伟、徐伟于2000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上述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孔晨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借据,结婚登记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孟宪伟、徐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的权利。关于被告孟宪伟、徐伟是否应当共同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孔晨与被告孟宪伟的借贷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履行了出借借款的义务,被告孟宪伟应按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孟宪伟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孟宪伟、徐伟于2000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被告孟宪伟向原告借款发生在与被告徐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孟宪伟、徐伟系夫妻关系,且两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所诉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原告主张借款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徐伟共同偿还借款11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宪伟、徐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孔晨借款1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4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3804元,由被告孟宪伟、徐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审 判 长 黄文文代理审判员 代 苗人民陪审员 吴昌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玉华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律文书执行提示1、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人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的,可以直接交付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本院,办理款物交接手续。本院开户名称:沛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沛县香城路支行。账号:100342559010016666。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3、申请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根据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除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预期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执行不了的法律后果。4、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措施。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隐报财产、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妨害执行人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有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