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德胜与刘光然、刘杰、刘伟、刘辉、刘光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胜,刘光然,刘杰,刘伟,刘辉,刘光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太民执字第00127号申请人张德胜,男,1965年3月16日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太和区。被申请人刘光然,男,1957年7月14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锦州市凌河区。被申请人刘杰,女,1948年12月19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太和区。被申请人刘伟,女,1953年9月12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被申请人刘辉,女,1959年11月22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锦州市古塔区。被申请人刘光旭,男,1965年1月27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太民一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德胜与刘光然、刘杰、刘伟、刘辉、刘光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光然、刘杰、刘伟、刘辉、刘光旭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锦州市太和区新兴里78-39号,面积为46.63平方米,刘作仁名下房屋过户到张德胜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存审判员 王 巍审判员 任 亮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詹文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