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刑减字第28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赵京南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京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减字第2877号罪犯赵京南,女,25岁(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甘南县,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10)东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京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现已缴纳)。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日作出(2010)二中刑终字第1122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2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9月3日提出对罪犯赵京南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赵京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3年1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赵京南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赵京南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京南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赵京南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赵京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京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原判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