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刑一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徐某、陈某、刘某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苏,XX,刘涛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樊城刑一初字第00080号公诉机关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苏。辩护人宋某某、樊某某,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XX,男,1980年1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身份号码420602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襄阳广播电台职工,襄阳迅驰星。辩护人马某某、付某某,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涛。辩护人何某甲、高某甲,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樊城检刑诉(2013)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苏、XX、刘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中,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七名被害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迎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苏及其辩护人宋某某、樊某某,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马某某、付某某,被告人刘涛及其辩护人何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21日,襄阳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景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被告人刘涛委托该公司监事李某甲(另案处理),代表一景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公司第四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七局四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该公司位于襄阳市前进路158号的楼房开设一景城市花园酒店。2009年10月至2013年4月,一景城市花园酒店经营期间,被告人刘涛作为法定代表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在一景城市花园酒店的日常管理中,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对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2009年10月,被告人徐苏和XX合伙购买了阿炳网吧的《网络经营文化许可证》,2009年12月8日,被告人徐苏与一景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一景城市花园酒店的二层开设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以下简称迅驰网吧),被告人徐苏任法定代表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被告人XX负责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徐苏、XX在迅驰网吧装修过程中,未申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违规使用装修材料,将一景城市花园酒店的一楼屋顶平台搭建为网吧大厅,并未设置自动灭火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系统等消防设施。2010年2月至2013年4月迅驰网吧经营期间,被告人徐苏和XX在日常管理中,未制订消防安全制度、用火用电操作规程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对员工进行消防培训,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且迅驰网吧违规一直24小时经营。2013年4月14日5时40分许,迅驰网吧包房区东南侧包房一的吊顶内因电气线路短路引起电线的绝缘层可燃物发生缓慢燃烧,烟气通过吊顶内的孔洞向迅驰网吧西侧各房间蔓延,6时40分许,正在该网吧上网的李某乙等人见浓烟漫出,即陆续离开网吧,网吧当天值班的网管程某某(另案处理)在外吃早饭,收银员李某丙(另案处理)发现冒烟后,未及时报警即跟随上网人员离开现场。后李某丙电话告知店长彭某某(另案处理),彭将此事告知了被告人XX。6时40分许,一景城市花园酒店的服务员袁某某等人发现二楼网吧冒烟,即打电话报警,但由于一景城市花园酒店的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处于手动状态,固定消防设施作用未发挥,火灾发生后组织疏散不力,火灾迅速蔓延并形成大面积立体燃烧,造成在一景城市花园酒店住宿的14人死亡,4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051.78万元的严重后果。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指控被告人徐苏、XX、刘涛犯罪的证据有:110报警记录,被害人章某某等人陈述,证人望某某、袁某某等人证言,法医学鉴定书、价格鉴证结论书,事故调查报告,现场示意图,被告人徐苏、XX、刘涛供述与辩解等。指控被告人徐苏、XX作为迅驰网吧的负责人,被告人刘涛作为一景城市花园酒店的负责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涛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苏辩解,其是在回襄阳自首途中被抓获,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XX辩解其是主动找的民警符合自首条件,属自首。被告人刘涛辩解火灾是因网吧线路短路引起,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徐苏的辩护人辩称:1、对本案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指控徐苏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有误;2、徐苏没参与网吧日常管理,其责任轻微;3、徐苏有自首情节。同时,辩护人提交了徐苏与XX的合伙合同,徐苏系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的证明等证据。被告人XX的辩护人辩称:1、起诉指控XX未对员工进行消防培训与事实不符;2、XX不是网吧真正管理者,罪责较轻;3、XX在事故现场被民警带到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刘涛的辩护人辩称:1、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涛在管理中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对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不成立;2、起诉指控酒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处于手动状态,固定消防设施作用没有发挥,火灾发生后组织疏散不力不能成立;3、刘涛在火灾事故中过错微小;4、刘涛有自首情节;5、刘涛积极赔偿被害人及亲属的损失。同时,辩护人提交了有关已赔偿的协议、收条及谅解书,酒店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等证据。经审理查明,一景公司由被告人刘涛出资比例为60%和李某甲(另案处理)出资比例为40%成立于2005年6月8日,被告人刘涛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该公司下设3个酒店,分别是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即本案受灾酒店)、一景快捷酒店和一景假日酒店。一景城市花园酒店登记成立于2010年6月13日,负责人为刘涛。2010年2月1日,被告人徐苏与被告人XX签订合伙合同,徐苏出资比例为58%,XX出资比例为42%,合伙经营迅驰网吧,约定推举XX为合伙负责人,负责进行日常管理、对外开展业务。同年3月29日,徐苏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襄阳市前进路158号共有三栋楼房,属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由其下属的中铁七局四公司负责管理。2008年10月21日,一景公司与中铁七局四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该公司临近前进路一栋楼房共六层(主体为五层)开设一景城市花园酒店,用于旅馆业经营,约定配电、消防、给排水等有关设施一并租赁,酒店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使用,租用期十年。合同还约定房屋不能转租。该楼房的部局设置为第一层为八间临街商铺、酒店大堂及食尚坊餐厅,第二层为网吧、娱乐室、办公室、仓库、配电室及食尚坊餐厅,第三层至第五层各有客房18间,第六层有客房4间,共有客房58间。2009年12月8日,一景公司将其所租楼房的第二层的部分房屋转租给徐苏,由徐苏和XX合伙经营迅驰网吧。被告人徐苏、XX在装修迅驰网吧过程中,违规使用装修材料,未申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违规将一层屋顶平台上搭建为网吧大厅,该网吧并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仅配置了干粉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器材。2010年2月8日,樊城区公安消防大队核发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2010年2月至2013年4月,迅驰网吧经营期间,共有电脑146台。被告人徐苏作为迅驰网吧法定代表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被告人XX作为迅驰网吧的合伙人和日常经营管理人,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用火用电操作规程及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且违规每天24小时经营。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内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配置了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2009年12月28日,樊城区公安消防大队核发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但被告人刘涛作为一景城市花园酒店的负责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日常管理中,未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对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2013年4月14日5时40分许,迅驰网吧包房区东南侧包房一的吊顶内因电气线路短路引起电线的绝缘层可燃物发生缓慢燃烧,烟气通过吊顶内的孔洞向迅驰网吧西侧各房间蔓延,6时许,正在网吧上网的高某乙等人闻到刺鼻的怪味开始陆续离开网吧,当天值班的网管程某某(另案处理)在外吃早饭,收银员李某丙(另案处理)发现冒烟后,未及时报警即跟随上网人员离开现场。6时40分许,一景城市花园酒店的服务员袁某某等人发现二楼迅驰网吧冒烟后,即打电话报警。由于一景城市花园酒店的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处于手动状态,固定消防设施未发挥作用,火灾发生后组织疏散不力,火灾迅速蔓延并形成大面积立体燃烧,造成在一景城市花园酒店住宿的14人死亡,4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051.78万元。发生火灾的当天上午,中原派出所民警在火灾现场得知XX系网吧负责人时当即将其控制,带至派出所接受讯问。同日,民警电话联系刘涛,刘涛称知道酒店发生火灾,其在前进路金城大酒店研究处理方法,并表示愿意到中原派出所配合调查,民警前往金城大酒店将刘涛带到派出所进行讯问。同日晚10时许,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翟山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恒丰宾馆入住一网上逃犯,遂赶往宾馆将徐苏带回所审查。被告人刘涛、徐苏归案后能配合民警调查。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责任认定:2013年4月14日5时40分许,前进路158号二层迅驰星空网络会所包房区东南侧包房1,即包房区南墙往北0至3.5米、东面玻璃隔墙往西0至3米范围的吊顶内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案发后,襄阳市樊城区4.14火灾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迅速成立,组织相关单位与有关受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共支付赔偿款8518060元,其中一景公司支付4350000元,14名死者的善后赔偿工作已全部处理完毕。一景公司和刘涛另支付给部分伤者(含提起民事诉讼的伤者)共计715043.7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七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被告人刘涛分别与该七人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128000元。火灾事故受伤人员善后工作已基本处理完毕,部分被害人对被告人刘涛出具了谅解书。被告人徐苏支付了40万元赔偿款。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处警信息表:证明2013年4月14日6时38分4秒,第一个报警电话报警称前进路一景酒店二楼网吧起火。2、到案经过:2013年4月14日上午,中原派出所民警在火灾现场得知XX系网吧负责人时当即将其控制,带到所接受讯问。2013年4月14日案发后,民警电话联系刘涛,刘涛称知道酒店发生火灾,在前进路金城大酒店研究处理方法,并表示愿意到中原派出所配合调查,民警前往金城大酒店,将刘涛带到派出所进行讯问。2013年4月14日晚10时许,徐州市公安局翟山派出所民警接报警,恒丰宾馆入住一网上逃犯,确定为襄阳失火案的嫌疑人,即将徐苏带回所审查。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及财产损失的事实。4、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2013年4月14日5时40分许,前进路158号二层迅驰星空网络会所包房区东南侧包房1,即包房区南墙往北0至3.5米、东面玻璃隔墙往西0至3米范围的吊顶内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5、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书:火灾事故中死亡的14人中,11人死亡原因符合窒息死亡,3人死亡原因符合高坠致失血性创伤性休克死亡。6、襄阳市樊城区4.14火灾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火灾发生后已组织相关单位与有关受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共支付受害人近亲属赔偿款8518060元,其中一景公司支付4350000元,14名死者的善后赔偿工作已全部处理完毕。7、协议书、判决书、收条及谅解书:证明一景公司和刘涛另已赔偿伤者共843043.7元,并取得谅解。徐苏已赔偿40万元。8、襄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4.14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价格的鉴证结论:一景花园酒店1245973元、迅驰星空网络会所453018元、皇城名酒行17251元、广汇商行16213元、养生堂10511元、四季花舍15970元、万丝美发20524元、智创电子23599元、一景烟酒店970元、上好便利店16086元、长城CC6470型26000元、五菱之光460元、上海大众斯柯达明锐轿车13307元,合计1868614元。9、省政府襄阳市“4.1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13年4月14日5时40分许,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58号迅驰星空网络会所发生火灾,建筑物过火面积510平方米,造成14人死亡,4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051.78万元。一景城市花园酒店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固定消防设施作用未发挥;火灾发生后组织疏散不力。刘涛作为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严重违反《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迅驰网吧消防安全制度、用火用电操作规程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缺失;违章搭建、违规使用装修材料,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日常管理不到位。徐苏作为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法定代表人,XX作为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合伙人,二人严重违反《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经调查认定,襄阳市“4·14”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10、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营业执照,负责人刘涛,登记日期2010年6月13日。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投资人为徐苏,登记日期2010年3月29日。一景公司由被告人刘涛出资比例为60%、李某甲出资比例为40%成立。11、中铁七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襄樊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2008年10月21日,约定将位于前进路158号的原中铁七局襄樊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办公楼及附属建筑出租给襄樊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用于旅馆业经营,期限十年,不能将房屋转租和抵押。12、一景公司与迅驰网吧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一景公司将位于前进路158号的一景城市花园酒店的部分房屋出租给徐苏用于网吧经营使用。消防、给排水等有关设施一并租给徐苏使用,但徐苏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使用。13、樊城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于2009年12月28日给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载明刘涛为该酒店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设施齐全。14、樊城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于2010年2月8日给迅驰网吧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载明徐苏为迅驰网吧消防安全责任人。15、徐苏与XX合伙合同:证明2010年2月1日签订,徐苏出资比例为58%,XX出资比例为42%。推举XX为合伙负责人,负责进行日常管理,对外开展业务。16、襄阳水务集团关于一景城市花园酒店供水及消防用水情况的汇报:该酒店未在其公司办理报装用水,据了解,酒店供水是由武汉铁路局襄阳房建生活段供给。酒店附近的其供水区域,水压正常,消防栓使用正常。17、证人李某丙(网吧收银员)证明:4月14日凌晨6许,其在吧台看见有人开始往外跑,网吧电梯通道处冒烟,就让上网人员迅速离开网吧,其跟着跑了出去,给店长彭某某打电话说网吧失火了,没有打报警电话。网吧没有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18、证人程某某(网吧网管)证明:其负责电脑配件维护等服务工作,没经过安全知识培训,不知道网吧配置了什么消防设施。当天凌晨6时许,其从网吧外出吃早饭,约六时四十分,其返回到网吧下面时,发现从网吧窗子往外冒浓烟。19、证人彭某某(网吧店长)证明:老板是徐苏,合伙人是XX,人事等日常管理由XX负责,其管账钱、进货,网吧没有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其没有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20、证人李某丁(网吧保洁员)证明:当天早上7点多,其准备到网吧上班,看到窗户冒浓烟,才知道网吧和酒店着火了。21、证人高某乙证明:5时50分许,其上厕所时闻到一股刺鼻的怪味,6时7分下机离开网吧时,在收银台闻到一股烧糊的气味。22、证人李某乙、朱某甲、毛某甲、陈某某、耿某某、于某某、许某某证明:早上六点多发现不少人往外走,网吧里面正冒烟,其就跑出大门到楼下了。23、证人朱某乙证明:其被朱某甲喊醒,就看见头顶上的天花板有很大的烟雾往收银台涌去,其就赶紧出去了。24、证人聂某乙证明:6时40分许,其看见很多上网包夜的人往外跑,后见浓烟从网吧冒出,同时有橡胶烧焦的味,其拉李某丙离开网吧,李没有救火但给店长打了电话。25、证人李某甲证明:其受刘涛委托与中铁七局四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景城市花园酒店的法人是刘涛,其是股东,但没参与经营,具体管理由酒店总经理李某戊负责。26、证人李某戊证明:其负责客房部的人力资源调配、策划,其他没有过问,公司和酒店没有明确界限,酒店消防安全也搞,公司安保部也对消防安全检查督促。27、证人毛某乙证明:其负责一景城市花园酒店的管理,包括前台管理、客房部管理、人员管理等,宾馆法人是刘涛,消防工作主要由保安部负责。28、证人望某某(一景酒店收银员)证明:当天6时20分,其正在前台为旅游团旅客打电话做叫醒服务时,客房值夜班服务员袁某某说二楼失火,火势较大,其就打119报警,6时50分,其在外面看到二楼冒烟,后来,三四五楼接着冒烟。2012年,其参加过酒店搞的消防演习。29、证人袁某某证明(酒店服务员):六点多钟,其见刘某甲提个灭火器,上二楼见有浓烟,后下一楼让望某某报警。30、证人刘某甲(酒店电工)证明:当天6时30分,其见楼道有烟子,后到二楼见全是黑烟,就到一楼让望某某报警,其到配电室拉电闸。31、证人方某某(酒店保安队长)证明:店长毛某乙负责全面工作,其负责消防安全,案发当天,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32、证人何某乙(酒店保安)证明:6时40分,其在门口看到二楼网吧和四楼房间有浓烟,其拿梯子救人。33、证人周某某(酒店保安)证明:6时30分,其知道起火了,就拿灭火器,但二楼浓烟太大无法进入,遂让服务员报警。34、被害人章某某陈述:2013年4月14日,其与妻子覃某某住在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因发生火灾,右腿受伤。35、被害人殷某某陈述:6时40分许,其被吵醒,打开门一股浓烟,停水了,防盗网打不开,直到8时40分才被解救。36、被害人曾某某、刘某乙、李某某、成某某、孔某某陈述:其在火灾中受伤。37、被告人徐苏供述:其是迅驰星空网络会所的负责人,与XX合伙开的网吧。在二楼的露天平台改建成房屋用于经营,XX负责网吧的运营管理,网吧办有营业执照、消防安全许可证、其没有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网吧共有电脑146台,配有灭火器、应急灯及安全指示标志。38、被告人XX供述:其与徐苏合伙经营网吧,其负责网吧的日常管理,与派出所、管文化市场的部门协调,不清楚网吧消防谁负责,但告诉过几个员工如何使用灭火器。39、被告人刘涛供述:其与李某甲成立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设一景城市花园酒店等三个酒店,其是法人代表负责总公司经营方向,李某甲是总经理负责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宾馆业务的日常运作,酒店二楼是迅驰网吧,酒店是按消防部门要求配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喷淋系统等设施,消防验收合格才开业的。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苏作为迅驰星空网络会所的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人,被告人XX作为迅驰星空网络会所的合伙人、直接负责人,被告人刘涛作为一景城市花园酒店的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在生产经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火灾发生,致14人死亡,47人受伤及重大财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涛在民警与其电话联系时,刘涛表示愿意配合民警调查并如实说明自己所在位置,后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涛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苏归案后能配合民警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苏能积极赔偿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徐苏的辩护人辩称对本案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指控徐苏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有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苏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严重违反《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徐苏的辩护人辩称徐苏没有参与网吧日常管理,责任较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苏作为网吧的负责人及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网吧的经营管理负全责,因此,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XX的辩护人辩称起诉指控XX未对员工进行消防培训与事实不符的辩护意见,经查,在网吧发生火灾的过程中,网吧的员工没有人使用灭火器灭火,甚至没有人报警,足以说明网吧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缺乏,因此,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刘涛辩解及其辩护人辩称刘涛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XX的辩护人辩称XX不是网吧的真正管理者,罪责较轻的辩护意见,经查,XX是网吧的合伙人之一,在合伙合同中已约定XX负责日常管理,且网吧员工也证实XX实际在管理网吧的事宜,因此,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徐苏辩解及其辩护人辩称徐苏在回襄阳途中被抓获系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徐苏在外出差期间,获悉其经营的网吧失火后欲赶回来处理相关事宜,后因徐苏被通缉,继而被抓获,没有证据证明徐苏是回襄阳投案的,因此,被告人徐苏辩解及其辩护人辩称徐苏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XX辩解及其辩护人辩称XX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XX被民警从火灾现场带到公安机关后,虽供述了迅驰网吧日常经营管理的有关情况,但拒不供述其本人是迅驰网吧的合伙人之一,其隐瞒真实身份的情节,直接影响了对其定罪量刑,不能认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自首情节不成立,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刘涛的辩护人辩称刘涛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属实,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刘涛的辩护人辩称刘涛在火灾事故中过错微小的意见,经查,火灾的发生虽然是由网吧引起,但该网吧是刘涛经营的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背合同约定,将“部分房屋”转租给徐苏、XX开设的网吧,且刘涛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也是造成酒店住宿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不能表明刘涛在该起案件中过错微小,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刘涛的辩护人辩称起诉指控酒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处于手动状态,固定消防设施作用没有发挥,火灾发生后组织疏散不力不能成立的意见,经查,火灾发生后,没有证据证明酒店的固定消防设施发挥了作用,同时,在酒店住宿的客人根本没有接到已发生火灾的通知,更谈不上疏散的问题,因此,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刘涛的辩护人辩称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涛在管理中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对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不成立的意见,经查,酒店虽然制定了一些制度,对员工进行了消防知识的培训,但在火灾发生时,酒店的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酒店工作人员发现失火虽然报了警,但没将失火的情况及时告诉住宿的客人,组织疏散不力,足以说明责任没落实,培训不到位,因此,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苏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二、被告人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三、被告人刘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建平审判员 冯少杰审判员 陈贵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殷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