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建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飞,河北龙博钢结构有限公司,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张建飞。被申请执行人河北龙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南石家庄村村北。法定代表人李树军,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法定代表人贺国英,总经理。张建飞申请执行河北龙博钢结构有限公司、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二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龙博钢结构有限公司、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行业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龙博钢结构有限公司、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大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汝英 微信公众号“”